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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台交流规定

    
    
 
关于应邀赴台交流审批与管理工作的规定

    (摘录)

    

    一、报批范围

    凡个人或团组应邀赴台进行经贸和文化、教育、学术、科技、卫生、体育、新闻、广播影视、宗教等各项交流以及参观、访问、考察、采访、举办展览等,通称为公务,均必须按本通知规定的程序报批。

    二、报批程序

    (一)立项程序

    各界人士或团组因公务赴台,一般应提前半年商台方相应的机构或个人发出邀请。被邀请人或团组接到邀请后,应分别按下列程序及要求提出立项申请: ⒈属于中央明确规定归口管理的交流项目,被邀请人或团组提出立项申请应先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再送县(区、市)台办与业务主管部门,由他们联合行文上报市台办与市直业务主管部门,由市台办与市直业务主管部门联合行文上报省台办与省直业务主管部门;交流项目属于非中央规定归口管理,其主管地区也属县(区、市)范围的,被邀请人或团组提出立项申请,也应先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送县(区、市)台办,由县(区、市)台办行文上报市台办,由市台办行文上报省台办。

    ⒉市直系统的交流项目属于中央明确规定归口管理的,被邀请人或团组提出立项申请应先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再报市台办与市直业务主管部门,由市台办与市直业务主管部门联合行文上报省台办与省直业务主管部门;交流项目属于非中央规定归口管理的,被邀请人或团组提出立项申请也应先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再报市台办,由市台办行文上报省台办。

    ⒊跨县(区、市)的交流项目,也应按上述第1条规定的程序分别提出申请,最后由市台办单独或与市直业务主管部门汇总,行文上报省台办或省台办与省直业务主管部门。

    ⒋省属单位的交流项目,被邀请人或团组成员中有户口在本市的,提出申请立项应同时送市台办备案。

    任何被邀请人或团组申请立项均需同时报送以下附件材料:⑴台方正式邀请书;⑵台方邀请人或邀请机构的政治背景、社会影响和资信情况;⑶在台主要活动安排。属于重要的和影响较大的赴台项目,还应同时报送我记者随团采访申请;属于赴台进行商业性演出的项目,则应同时报送包括表演节目在内的演出意向书。

    (二)审批程序

    ⒈被邀请人或团组接到省台办同意立项的批复后,即可将我方拟赴台人员名单和所填写的表格寄送台方办理入台手续。属于赴台进行商业性演出的项目,应邀团级应与邀方签署“演出交流协议书”。

    ⒉接到台方办理的入台证件,即《台湾地区旅行证》影印件后,应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向所在组织或人事部门办理政审手续。(处级人员必需经市台办报市委或市政府批准,厅级人员需提请市委或市政府报省委或省政府批准。)

    ⒊被邀请人或团组应在入台前45天,按原来申请立项的报批程序,正式提出赴台申请报告。同时,应报送下述附件材料:⑴《台湾地区旅行证》影印件;⑵台湾有关方面同意入台的批文复印件;⑶赴台人员政审批件。如果是属于在我党政机构中任职的人员还应有说明任职的情况和以何种民间身份赴台的材料;⑷立项申请报告时的所有附件资料。

    属于记者随团采访获准立项的,还应报送采访计划;

    属于赴台进行商业性演出获准立项的,还应报送双方签署的“演出交流协议书”;

    属于赴台参展或招商团获准立项的,还应报送项目计划书。

    (三)办证程序

    被邀请人或团组可持国台办批件及市台办或县(区、市)台办已进行“行前教育”的书面证明到市公安局办理经香港往台湾的《往来港澳地区通行证》。 三、注意事项

    各界人士或团组因公务商台方相应的机构或个人发出邀请时,应要求对方做到:

    ⒈邀请书不得出现“两个中国”、“一中一台”和反共或歧视性内容;不得出现“中华民国”字样(包括英文和缩写“R.O.C”)及伪“旗”、伪“徽”,不得使用“中华民国”纪年;

    ⒉不附加任何政治条件;

    ⒊赴台人员名单年龄须按公历填写出生年、月、日;

    ⒋保证我赴台人员在台的安全和来去自由;

    ⒌不得强迫或诱骗我赴台人员做违反本人意愿的事;

    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接受台方专门从事反共、情报或“台独”活动的组织和有“中华民国”以及带有国家或中央政府涵义的机构的邀请。